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
黔建房改发〔2009〕3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房改办、建设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 号)和《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 号)相关规定,经征求省民政厅同意,现就廉租住房出售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买廉租住房的资格问题
凡属于我省低收入家庭且符合住房保障面积要求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近期内优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购买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七)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
(八)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三、购买廉租住房家庭的低保资格核定问题
(一)居民是否享受低保资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核定。
(二)购买廉租住房不会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低保户在购房后,符合前款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廉租住房出售价格问题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的规定,各地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付款方式
针对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各地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供购房者选择。同时,还可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对购买人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付款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或在一段时间内可按优惠折扣递减的方式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凡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内的家庭成员,若其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未使用或有节余的,在购买廉租住房时,均可按当地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存量补贴或住房补贴。
六、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权属问题
(一)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七、廉租住房购买后的上市交易问题
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准入制度。
(一)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房屋交付后规定年限内(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不得上市交易。
(二)购房满规定年限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
(三)在规定年限内确有特殊原因(如因病亟需资金等)需上市交易的,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售。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并考虑折旧、物价、投资收益等因素后回购,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保障户出售房屋的同时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
(四)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八、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抵押问题
(一)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三)购房人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或变买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廉租住房购买后的财产继承问题
(一)对于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二)对于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利益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与《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内容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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